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
甲方(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
乙方(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乙方与(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主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为保障甲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及范围
1.1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甲方因履行《保证合同》而代乙方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主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2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乙方清偿的全部款项、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乙方愿意以(说明具体反担保方式,如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若为保证)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代偿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无条件清偿全部代偿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
(若为抵押/质押)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作为反担保标的,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反担保期间
3.1 若反担保方式为保证,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代乙方清偿债务之日起三年。
3.2 若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三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义务。
4.2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
4.3 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4 乙方未隐瞒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决定提供担保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反担保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甲方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
5.3 甲方应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如有),不得擅自处分。
5.4 甲方应在代偿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代偿凭证。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担保情况,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经营。
6.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反担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如需)。
6.3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清算等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保证反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6.4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减轻或拖延履行反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陈述与保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3 甲方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通知送达: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乙方确认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悉并充分理解。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_日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_日
签订地点:__